1、满12周岁准骑自行车管步行或公路街道行走必须 靠右行走或行道行走
2、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3、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6、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等待公交车时,应按顺序排队,站在路边或在平台上等待,并且不要挤在行车道上,更不能站在马路上。另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公共秩序,注意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8、(4)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9、保障生命和利益、走陆桥,生命有保障,闯马路,危险在身旁。
10、
11、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