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道所彰显的这些玄理,只能在无知无欲的状态下才能体察得到。但是,人类在生活中,由于欲望的支配,总是喜欢有、强、大、多、雄、刚、荣的一面,不喜欢无、弱、小、少、雌、柔、辱的一面,这是人之常情,却不符合道的要求,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老子提醒世人:无、弱、少、小的一面也有它的用处,亦应给予相应的重视。
2、为了保持中国外贸的稳定健康发展,无论欧美、日本等国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国家层面,我们都要积极与众多WTO国家积极沟通,寻求消除“替代国”做法的可能。只有消除“替代国”这个安在中国钢材出口头上的“紧箍咒”,我们的钢材出口才不会被其他国家恶意指责和扭曲。尽管这条路可能充满荆棘,但是为了获得应用的公正、平等市场地位和待遇,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挫折就放弃努力。(争讼的意思)。
3、总之,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世界钢铁需求萎缩,钢企的经营普遍遭遇挑战,例如蒂森克虏伯一季度亏损超过3亿欧元。为了“救活”本国、本区域钢铁产业,各类贸易保护措施和贸易壁垒层出不穷,钢材的跨区域流通愈发艰难。以欧盟为例,由于区域钢材消费需求增长缓慢,限制钢材进口已经成为常态化措施。对于中国钢铁企业而言,钢铁国际贸易的区域撕裂和扭曲作用下,年出口总量超亿吨的好时代已经一去不复,未来,苦日子或许才刚刚开始。
4、公司争讼属于广义的民事案件。但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公司争讼既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基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官在裁判商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商法规则优先适用、民法规则补充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民法制度包括法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均可补充适用。例如,虽然《公司法》未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但法官适用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可以推导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正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乃源于其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9条均可填补《公司法》的漏洞。又如,虽然《公司法》未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依然可作为裁判依据,并成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第14条第2款的制定依据。
5、此处的“理”有3重含义:推理、法理与情理。法官首先要充实论证,强化推理。析理的关键则在于,强化逻辑论证过程的周延性,充分运用逻辑力量增强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析理不仅要求法官在法庭调解阶段对双方当事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而且要求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周密论证缘何认定案件中的特定证据、缘何适用特定法律规则,缘何作出判决主文。总体来看,我国公司争讼裁判文书的质量稳步提升。但由于公司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法官办案在每个案件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些裁判文书过于简单、武断,对裁判理由阐述不清或过于原则、概括。不少判决书的内容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文字过简,难以确保裁判理由的周密性。有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的主要理由也恰恰在于裁判理由阐述不清、裁判过程缺乏详细论证,即使裁判结果正确,也往往是案虽结、事未了、讼未息、人未宁。为强化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实现案结事了、让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裁判目标,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详述裁判理由。为鼓励法官详述裁判理由,建议对法官薪酬结构采取保底工资与裁判业绩相结合的新机制。建议各级法院对法官撰写优秀判决引入激励机制(如累进稿费制),并重奖优秀判决书的制作法官,尤其是令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法官。
6、综上,道家思想对后世世俗生活产生了既深且广的影响,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无不有“道”的精神闪烁其间,只不过是因其未取得官方正统地位,人们虽然无时无处不在运用道家的理论、学说和方法,但却不知道自己运用的是“道”。这就是《易传·系辞》所说:“一阴一阳之谓道,……百姓日用而不知。”
7、 九阳刚啊,这个阳刚不是要跟人家斗啊。阳刚,你看它怎么做?“不克讼”。克者,能够完成。它不完成讼——不克讼。不完成,这个讼不要了。“归而逋”,更厉害了,逋就是逃走,我回家,我逃走,算了吧。那人家会说你怎么那么样的懦弱?你是什么?孬种,窝囊废,你看逃走了——不是的,而是“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啊,家里呀,我的家乡还有三百户人家呀,我要保护他们呢,我回来之后这三百户人家没有受到伤害呀,什么意思?你还有你要做的事啊,你还有你的人生要过啊,你为什么要把生命浪费在这里,所以“归而逋”,最好我们这三百户保存起来,懂吗?你再讼下去呀,告诉你连三百户都要陪葬了,懂吗?就是这个意思,这是象征。好像诗一样,写一首诗给你看,那你看看这首诗你有什么感受,大体你能够了解,“归而逋”,你看你有多刚强,在真要讼的时候,你到最后停下来。用一种真诚的心面对对方、面对自己,人家如果笑你是懦弱,你不要管他,“归而逋”,赶快逃走。为什么?没有意义。你争下去有什么意义呢?“终凶”——你能够辩明吗?一个不诚恳的人能够辩明吗?所以你自己要诚恳,对人也要诚恳才能“其辩明也”。这样“小有言”就算了,要不然的话,越辩是越厉害的。所以,九不克讼,归而逋,你还保留了半壁江山,“其邑人三百户”,没有毛病,没有伤害——“无眚”。
8、听讼断定曲直,做到无过差,无邪曲,以中正断枉直,故得元吉。
9、水始冰。水面初凝,未至于坚也。地始冻。土气凝寒,未至于拆。
10、 “初不永所事”,你看,你做事不谋始,你一直做下去,
11、在成功的调解活动中,案件的裁判权非由法官一人垄断,而是由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共享。双方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共同参与司法活动,并运用民主方式寻求化解利益冲突之道。与判决活动相比,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应当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当然,调解活动的方式究竟是采取“背靠背”方式还是“面对面”方式,主办法官应当相机行事,并无一定之规。
12、在林林总总的证据当中,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归属,就是一个让法官和律师颇费心思的问题。
13、 韩非为什么讲“三虱争讼”的故事?所谓的“虱”又有怎样的特殊含意?这或许和《商君书》所说的“六虱”也有关联。《弱民》说:“三官生虱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虱成俗,兵必大败。”《靳令》亦以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这样看来,《韩非子》中的“三虱”也应该有着类似的意味。引申开来,韩非的意思大概也是说,为一己私利而争夺不休的人臣就好比是争讼的虱子,丝毫不顾及国家的长远利益。所以,那些叮在猪身上拼命吸血的虱子们,倒是要仔细想想,如果有一天“肥猪”不复存在了,自己又该怎么办呢?
14、鉴于强制性规定无论体现为效力性规范,还是训示性规范,都体现了立法者试图追求的价值取向,都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鉴于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对设定效力性规范的目的最明确、对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之间的区别最权威;鉴于由成千上万的法官在个案中揣测某强制性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笔者建议法官在面对疑似强制性规范时采取以下简易方法甄别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并未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仅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训示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或不成立;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既未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也未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倡导性规范,而不应视为强制性规范,更不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既不因此而无效或不成立,也不应导致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甄别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既是契约自由精神的呼唤,也是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更是提高立法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15、争夺(zhēngduó):争着夺取:争夺市场。争夺阵地。争夺出线权。
16、 欧阳祯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专职教授,兼任武汉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7、有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属于关门列举的方式,囊括了人民法院的全部受案范围,法院对其他案件均无权管辖。殊不知,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虽然有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但并未穷尽受案范围。当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断将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注重保持该《规定》的开放性。
18、有法官认为,在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错判案件。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有审判监督程序,加之法官业务素养的提升、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有理由相信一审错误判决能够及时获得纠偏。殊不知,即使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错判事故。为避免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的畏首畏尾现象,对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出现的错误裁判行为,只要错误裁判源于法官对法理的不同认识、而非源于主观恶意枉法裁判的,建议不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
19、 好了,我们来看讼卦第六。讼是“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能够真正地面对讼,要怎么办呢?“有孚”。你如果“有孚”,就能够“窒”,“窒”就是停止、阻塞了,不要再讼下去了,所以“有孚,窒”,就能够“惕”——警惕,知道这个“讼”不是好事,知道“讼”可以不必要,知道“讼”可以在你眼前把它解决掉。所以讼,凭什么解决呢?有孚嘛,开诚布公还会有讼吗?所有的讼都是对方不真诚,而你自己本身呢?大概也不很真诚,这样子讼就来了嘛。每一个人大概心里都有缺陷,当每一个人都用缺陷来互相面对的时候,就有了讼,当你人格完整、心量广大,怎么会有讼呢?两个君子相交,怎么会有讼呢?“有孚”的话,纵使有讼,会“窒”,会停止,会警惕,这样子就“中吉”——讼到中间,马上停止了,就吉呀,中吉呀,就马上转凶为吉呀,但是你不停下来呀,当这样子一直继续下去的时候,就“终凶”了。这几句话不是把讼的原理讲出来了吗?所以面对讼,希望你拿出诚意——有孚,窒——你要把它停下来,惕——要开始警惕。警惕是什么?我们学到第一个惕字是在乾卦,“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有没有?这个惕做什么用呢?“君子终日乾乾”做什么用?是“反复道也”。所以这个“惕”是什么意思?是反归于道!做人之道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这样就没有讼,所以叫做“窒,惕”,这里的“惕”不是恐惧喔,易经里面讲到所有的“惕”,都是有关于德行的自我觉醒。你有没有常常在“惕”呢?——怵惕恻隐之心嘛,有怵惕你就有恻隐,你的心灵才复活了,所以惕是使你心灵活过来,你不要一直钻牛角尖去,不要误交误引啊,一个不诚恳的现象发生,你就用不诚恳的心态,这样越积越大、越积越大它就起风波了,要赶快“惕”。“惕”的意思就是使自己的心赶快活过来,回归于道,所以“惕”是回归于道——反复道也。反复于道,这样子就是“中吉”了,到中间就停止了,不要再继续下去了。再继续下去,你“终”就“凶”了。
20、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了自如应对各种新兴的公司争讼案件,有必要明确《公司法》的解释方法,更需要具备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
21、比如2014年马年,属牛之人犯死符;2015年羊年,属虎之人犯死符。流年死符星照命、命犯死符的生肖逢属相之人,可采用五行通关、阴阳相济之法化解,方法如下:
22、制度上的完善:国家提倡无讼,并不等于对既有的社会纠纷熟视无睹。古代社会将田宅、户婚、债务、地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称作“民间细故”,要求先进行调解处理,以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在调解不成,再到官府来告状。为了提高民间调解的成功率,国家在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2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在弘扬契约自由精神、鼓励交易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巨大一步。该解释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反对解释,倘若某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依然有效。遗憾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仅要求法官关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未告诉法官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倘若甄别标准长期不予明确,则该司法解释的创新性解释蕴含的不确定性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可能大大抵消该条的积极作用。
24、立,建始也,表示冬季自此开始。冬是终了的意思,有农作物收割后要收藏起来的含意,中国又把立冬作为冬季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