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掌握了无可置疑的证据,可以证实有一个历史事实是伪造的。
2、(10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合同法》第51条之无权处分行为时,为使处分行为有效,除需要满足该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之条件外,是否还需要具备《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条件?
3、这次比赛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或是从哪一个角度,无可置疑的是这一仗,我们必须赢。
4、的确,家琪有时候也还是很清楚这种清理的必要性的。他说:“知识的地平线即词语,词语是我们视野的终止之处。……如何在视野(世界)中建立新的对自己来说确属真实(truth)的意义关系,这才是我们今天思考与写作的意义”;他看出词语的这种重新建立“涉及到一种质,一种人性的特质”,它“使人有可能超出词语所给予我们的知识、逻辑、语感和语法的限制,使人在哪怕沉默着的视野中也能体会到生命的真实”;但他似乎忘了,这种知识、逻辑、语感和语法的“限制”最先正是由这种“人性的特质”本身所建立起来的,是“生命的真实”本身的“自律”,然后它才能又自己努力去突破这种自律的限制。所以,并非“我们”超出词语的限制而到沉默的视野中去体会生命的真实,而是这个沉默的视野本身在制定了自己的知识逻辑等等之后,又自身涌动着突破了自身的限制,去寻求更高的自律。因此,当第一个阶段即制定词语的知识逻辑形态尚未完成时,我们就根本谈不上对这种(尚不存在的)知识形态的突破或“超出”。“文革”其实就是这种情况,词语在“文革”中丝毫不具有通过“规规矩矩的分析论证”来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的独立能力的尊严,而是不断地跌回到“沉默的视野”中、摔碎为不确定的片断感受,从而使沉默的视野失去了凭借确定词语涌现于世的力量,而永远瘫痪于沉默之中。王朔等人的词语游戏不过是再现了当年鲁迅通过阿Q所刻画出来的“国民的沉默的灵魂”而已。主体性只有当它已经建立起来了以后才谈得上消解,否则就只能是“回到过去”。家琪说:“必须从西方人所给予我们的‘范式’中走出,使事物有它自事的被给予方式。或者说,强化主体性意识的‘副作用’,就是无法‘使事物有它自身的被给予方式’。”我不知道西方人给了我们什么“范式”,我只知道在今天国内大部分学术界人士,写起理论文章来仍然不讲逻辑,更像是在写诗(或“道德文章”)。至于“事物自身的被给予方式”,如果连主体和客体都区分不开来,如果词语本身总是被情感需要和道德诉求所纠缠而不得独立,又如何能被我们所看到呢?即使看到了,又如何能将它与“道德的主观化形式也就是你所遵从的‘实事’的本来面目(又一形态的天人合一)”区别开来呢?家琪主张对话语现象“重新体验、再经历一次”,“在体验中使其意义再生,使过去的经历有如‘客观世界’一样成为异‘己’之‘它’,以便拉开距离,重新理解”。很好,但这用传统哲学的术语来说不正是“自我意识”、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过度反思”吗?看来“主体性”至今还是一个我们绕不过去的坎。
5、“洋洋洒洒”形容文章或谈话丰富明快,连续不断;也形容规模或气势盛大;还形容才思充沛;写起文章来很顺畅。(无可置疑的置的意思)。
6、这些做法对于植物的能育性常有损害,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7、出处:宋·朱熹《朱文公文集》:“昨所献疑;本末倒置之病。”
8、体系解释当然也是一种解释方法,但如果无法意识到规范之间有着何等体系关联,即使法条摆在面前,也完全可以视而不见。
9、很遗憾,绝大多数考生完全陷入机械记忆,认定《民法通则》中的“同意”包括事先与事后两种情况,并且基本都没有理由——虽然我在答题提示里明确要求出示理由。
10、无可置疑,他的生意头脑远远超出了寺院礼品店,他们只是卖练武鞋,以及小资的陶瓷香台。
11、有备无患患:祸患,灾难。事先有准备,就可以避免祸患。(无可置疑的置的意思)。
12、改弦易辙:辙:车轮轧过的痕迹。琴换弦,车改道。比喻改变原来的方向、计划、办法等。
13、天不绝人天不使人处于绝境。常指绝处逢生或得救。
14、“文思泉涌”指写文章的思路.形容行文思路像泉水奔涌那样迅速、丰富。
15、出乎意料 ( chū hū yì liào )
16、有一名同学的回答堪称惊艳:民通12条所称同意仅指事先同意,因为否则就与民通58条1款2项的无效规则相冲突。此构成判卷过程中的最大宽慰之一。
17、铁证如山:形容证据确凿,象山一样不能动摇。
18、香火不绝指信神者所供养的香烛不断绝。亦作“香火不断”。
19、他的成绩是大家无可置疑的,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他。
20、知难而上:指明知道困难重重却便要向前走,敢于迎难而上。
21、本文据以考征、探索,印证韦君靖“都督带使持节兼军号”的节度身份,无可置疑。
22、一名考生回答,处分自己之物尚且需要追认,何况他人之物?懂得运用举轻明重,论证意识可圈可点。问题是,为何二者存在轻重关系?可惜考生未作进一步考虑。
23、事倍功半:形容做事的方法费力大,收效小。倍、半:数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