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在法兰西共和国或法国政府面前为自己对英国政制的称颂辩护,他在这里才说“理性的过头”。从他的整个论证来说,这里理性并没有过头。孟德斯鸠展示给我们的英国政制,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现实的政制,而是一种理性的秩序(rationalorder)。并因此,这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他一方面说这就是英国政制,另一方面他又说这不是——两种说法都正确。
2、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拜占庭帝国”这个说法的流行,孟德斯鸠出力甚多。
3、三权分立,人民能掌握其中哪一个权力呢。一个也没有,只有有钱人、政治世家,才能掌握权力。
4、在三权中,立法权最重要。立法权是否属于全体公民是一个国家是否是民主政体的自由国家的标志。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必须为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其行政机构是公民代议机关。国王只是为实施全体公民意志的行政权执行者。司法权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三权的分立可以保证限制任何一种权力的滥用,而没有权力的滥用,每个人的民主和自由就有了制度上的保证。从哲学的高度看,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是建立在对人性之弱点、局限的清醒反思的基础上的。正因为人有天生的弱点,才不能指望通过道德手段来改变,只能用制度来限制,使其没有泛滥的余地。可以说,承认人有弱点是西方哲学得以大踏步地发展的主要基础,也是西方政体的人性理论基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5、这里的“借此”说的是对这一具体的政府的称颂,也就是对他在前面提到的英格兰政府的称颂。他继续写道:
6、孟德斯鸠吸收罗马法学思想,对司法权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又借鉴了光荣革命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吸收了洛克的自由、法治与分权学说,批判和排除了霍布斯等人的专制主义思想,认为要想确保公民的自由,必须像英国那样,建立一种三权分立的政府,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成功也使他相信,政治自由最好的实现方式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在总结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
7、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8、仅有法治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是何种法律在统治。在某种意义上,在我看来,前法律的、超法律(trans-legal)的原则给法治提供了实质内容,这个前法律的、超法律的原则就是个体的安全。这是一个否定性的原则,在这里存在一个领域,个体在其中是自己的主人。
9、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10、……在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面前,那些只享有适度政治自由的人们应该感到沮丧。
11、但是私有利的出现虽然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科学和艺术等人类文明,但是他使人失去了纯真的本性、平等自由的生活,进入了一种奴役与被奴毅的关系之中,社会罪恶开始出现,人人怀有损人利己之心,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导致了残酷的竞争和倾轧。社会的邪恶也产生了道德的堕落,阴谋、欺诈、虚伪、贪婪代替了良心、同情、怜悯。这种社会不平等和道德沦丧的高峰就是暴君专制。物极必反,不平等的极点就是新的平等的开始。于是出现了社会契约中的平等。
12、1787年5月14日,美国的精英齐聚费城独立大厅参加制宪大会,55名在制宪大厅撰写美国宪法的人士中,50或52人是基督徒。当时,在整个美国,98%是新教徒,8%是天主教徒,0.2%是犹太教徒;也就是说,那时的美国,99%以上的美国人是基督徒。
13、但关键点在于,自由是某种不同于德性的东西。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支配德性的原则。自由不必然存在于宽和国家,政治自由不必然地存在于宽和国家中。那么,一个国家何时才能成为一个宽和国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人在法律上是全能的,这就可能是一个专制国家,但肯定不是一个宽和的国家,因此,我们就有两个或三个或多个掌握权力的人,但是他们可能会拒绝赋予少数人以自由。
14、提起“三权分立”,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英国人洛克,而是法国人查理.路易.孟德斯鸠。他的政治思想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是从对人的权力欲的人性入手来建立“三权分立”之说的。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正像人的其他欲望一样,如果不加以限制,都将毫无止境。区别在于,像财产、性等欲望波及的范围有限,而权力欲的恶性膨胀则及全社会。因此,政治的根本任务或首要原则就是对权力加以限制。使社会上的一切力量都有对最高权力的牵制作用。限制权力绝不能寄希望于人性的改善、道德的培养,而只能诉诸于制度。没有健全的政治制度,任何掌权者最终都将走向独裁、专制。
15、英国不像中国和美国,并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其他的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英国的国家元首和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英国的政府被称为“女王的政府”或者“国王的政府”,但女王(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最终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主要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所以,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即PrimeMinister简称“PM”。
16、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17、波里比阿并没有谈到权力分立,但他却谈到了一些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权力分立的内容,这就是混合政体(mixedregime)。罗马政体的优点在于它是王制,也就是执政官;贵族制,即元老院,以及民主制,也就是公民大会的混合。波里比阿想要传达的观念是,在一个社会中,你手握全部大权,如果你不想被它摧毁,你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分解开来。至于你如何将其分解,这里没有任何原则。但孟德斯鸠与之不同,在这里他十分关切的是要有这样一项原则,这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立。
18、 分权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是由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和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制约以保持平衡的一种政体。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J.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但他认为后二者可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优越于其他权力,所以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主张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牵制和约束,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
19、司法权。就是好像呢,有个熊孩子,出去把邻居家的门砸了,把邻居家的狗踢了,把邻居家的小女孩欺负了,怎么办呢?根据家规,要挨揍!然后老爸老妈就商量了一下要怎么打,结果决定混合双打,出来揪住就是啪啪一顿揍!这就是司法过程和执行。那么司法权,就是揍人的这个权利。
20、我怎么会那样说呢?因为我明白,就连理性的过头也是不应该的。对于人类来说,适度几乎永远比极端更好。
21、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22、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西方现代文明。三权分立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不亚于人类第一次钻木取火。
23、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24、各州为了防止行政专制,运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分权体制,但是在运用时各州的分权体制中只有分权而缺少权力的相互制衡,且权力的分配也不均衡,立法机关拥有政府的主要权力。因此造成了各州立法机关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和违宪的状况。
25、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论述,并不完全与米国现行制度相吻合。老孟说的意思是全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一点,而并未说权利不能来自于单一来源。怎么说呢?意思就是,你丫一个人说了不算,一群人说了其实可以算,但是你们内部得平衡平衡。
26、可是,现在不一样了。有一个东方大国崛起了。这个国家很强大,积累了很多财富,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抢劫对象。但就是抢不了,武力征服做不到,各种骗局人家不上当。这就很难办了。一旦不能从外国任意掠夺财富,不能从他国吸足够的血,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都是经济滑坡,每况愈下。
27、在伦理上,卢梭与他的前辈一样,强调自爱是人性的根本,他认为,人类天生的唯一无二的欲念是自爱,也就是从广义上说的自私。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我们爱自己要胜过其他一切东西。道德上的正义,善良都是自爱之心的必然结果。同样他也像培根、洛克等人一样,在强调自爱的先天性根本性的同时,强调爱他人良心的先天性、根本性。良心也就是就是同情或怜悯,它要求人们能够设身处地与受苦、受难者共鸣。
28、在这里,最为奇特的事情是,孟德斯鸠在英国政制中发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而此前任何英国人都没有在英国政制中发现这一点。这一悖论如何来解释?今天流行的观点是,在英国政制中并不存在权力分立,尤其是英国作家夏克尔顿(Shackleton),他是英语作家中研究孟德斯鸠的权威,他主张这一点。伯克也提出了一个伟大的质疑和类似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力分立其实不存在,或者说正处在消失的边缘。
29、“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把司法审查权作为宣布国会立法违宪的武器,并从此开始了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这一权利来限制和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先例。从此最高法院确立了宪法的解释权,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成为分权制衡的有效手段。美国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真正在实践中得以确立。